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

個資法條文~整理(三)「告知原則」

「告知原則」相關法條

7 條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蒐集限制原則)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書面意思表示。 (7-1)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個人資料利用原則)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7-2)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蒐集限制原則)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8-1)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8-2)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9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蒐集限制原則)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告知原則)所列事項。(9-1)
一、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五、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9-2)